协会章程
当前位置:首页 -> 协会简史 -> 协会章程
第一章  总则
  第一条 河北省保洁行业协会是由河北省从事保洁行业的人员和单位,包括保洁科学技术领域的专家学者,先进保洁设备、设施、材料生产厂家及经营经销商自愿结成的全省性、行业性社会团体,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
  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河北省。
  第二条 本会的宗旨是:
  以“科学发展观”重要思想为指导,贯彻落实党的路线、方针,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。加强行业自律,规范行业市场秩序,维护会员合法权益,完善行业经营管理,优化整合行业培训资源,将强各级各类保洁专业人员的培训和实训,促进社区下岗职工及再就业人员的培训及安置,维护社会稳定,提高行业人员整体综合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。为促进和提升我省保洁行业服务行业水平作出应有的贡献。
  本会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。
  第三条 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,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,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
  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厅,党建领导机关是民政厅党委办公室。
  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、党建领导机关、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  第四条 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本会的住所设在河北省保定市。
  本会的网址:  baojiexiehui@163.com。
第二章  业务范围
  第五条 本会的业务范围:
  (一)学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,严格执行保洁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。开展保洁理论研究,探讨新时期保洁行业改革与发展,收集行业信息,为政府相关部门制定行业政策提供参考;
  (二)组织会员进行保洁专业学术交流、高新技术交流等活动;推广国内外先进保洁专业技术,组织专业培训,提高全省保洁行业的整体服务水平,打造高科技专业保洁服务队伍;为会员提供专业技术、技能咨询服务;
  (三)协助政府相关部门,加强行业自律,制定行规行约,推行保洁行业等级标准,促进服务质量提升,提高行业人员技能,实现保洁行业规范化管理;
  (四)反映会员诉求,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,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;
  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,依法经批准后开展。
第三章  会员
  第六条 本会的会员为 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 拥护本会章程,符合下列条件的,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:
  (一) 依法取得生产或经营许可和营业执照的企业、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,与本行业相关的科学研究、教育等事业单位;
  (二) 单位会员须诚信经营,社会信用记录良好;
  (三) 个人会员须为本行业内的专家、学者(有相应的高级职称)
  (四)拥护本会的章程
  (五)有加入本会的意愿
  (六)在本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
  (七)有志于保洁事业的其他人员
  (八)省市级保洁行业知名领军企业及经营管理者
  第七条 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  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  (二)提交有关证明材料,包括:
  1.入会申请表;
  2.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(盖公章) ;
  3.法人身份证复印件(盖公章);
  4.企业简介和LOGO;
  5.企业资质和荣誉;
  (三)由理事会讨论通过;
  (会员单位)由本会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,并予以公告。
  第八条 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  (一)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  (二)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  (三)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  (四)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合计监督权;
  第九条 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  (一)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;
  (二)执行本会的决议;
  (三)按规定交纳会费;
  (四)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;
  (五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  第十条  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给予下列处分:
  (一)警告;
  (二)严重者除名;
  第十三条 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自动丧失会员资格:【可选择】
  (一)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;
  (二)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;
  第十四条 会员退会、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  第十五条 本会置备会员名册,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。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,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,并向会员公告。
第四章  组织机构
第一节  会员(代表)大会
  第十六条 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,其职权是:
  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  (二)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;
  (三)制定和修改(会员代表)理事、常务理事、负责人产生办法;
  (四)选举和罢免理事、监事;
  (五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  (六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  (七)决定名称变更事宜;
  (八)决定终止事宜;
  (九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  第十七条 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,每5年召开1次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  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,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。
  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。
  第十八条 经理事会或者本会80%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。
  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长主持。理事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,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。
  第十九条 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:
  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,决定本会终止,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/3以上表决通过;
  (二)选举理事,按得票数确定,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70%;
罢免理事,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/2以上投票通过;
  (三)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,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/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;
  (四)其他决议,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/2以上表决通过。
第二节  理事会
  第二十条 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  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20人,且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1/3,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。
  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:
  (一)在本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;
  (二)拥护本会的章程;
  (三)在国内外处于科技领先水平的保洁设备、设施、材料生产加工企业,以及高级经营经销商价和人员。
  第二十一条 理事的选举和罢免:
  (一)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商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,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;
  (二)理事会换届,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 1 个月,由理事会提名,成立由理事代表、监事代表、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(或专门选举委员会);
  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,应在会员(代表)大会召开前3个月登记管理机关备案;
  经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,召开会员(代表)大会,选举和罢免理事;
  (三)根据会员(代表)大会的授权,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、罢免部分理事,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/5。
  第二十二条 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。单位调整理事代表,由其书面通知本会,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。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,其代表一并调整。
  第二十三条 理事的权利:
  (一)理事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  (二)对本会工作情况、财务情况、重大事项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  (三)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,提出意见建议;
  (四)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。
  第二十四条 理事应当遵守法律、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,忠实履行职责、维护本会利益,并履行以下义务:
  (一)出席理事会会议,执行理事会决议;
  (二)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,不越权;
  (三)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;
  (四)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;
  (五)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,但法律、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;
  (六)谨慎、认真、勤勉、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;
  (七)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;
  第二十五条 理事会的职权是:
  (一)执行会员(代表)大会的决议;
  (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常务理事,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;
  (四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,负责换届选举工作;
  (五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  (六)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;
  (七)决定设立、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;
  (八)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;
  (九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  第二十六条 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,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。
  第二十七条 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  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,自动丧失理事资格。
  第二十八条 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。
  聘任、解聘秘书长,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投票通过。
  罢免常务理事、负责人,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投票通过。
  第二十九条 选举常务理事、负责人,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,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/3。
  第三十条 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:(一)负责人的调整;(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常务理事,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;
  第三十一条 经理事长或者1/5的理事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。
  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,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。
第三节  常务理事会
  第三十二条 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,人数为11-51人且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/3。在理事会闭会期间,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、四、六、七、八、九、十、十一、十二、十三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
  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,与理事会同时换届。
  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  常务理事4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,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。
  第三十三条 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月召开1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  第三十四条 经理事长或1/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。
  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,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。
第四节  负责人
  第三十五条 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,副会长3-5名,秘书长1名。
  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  (一)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,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,坚决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;
  (二)遵纪守法,勤勉尽职,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;
  (三)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、经验和能力,熟悉行业情况,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;
  (四)会长、副会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且为专职;
  (五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  (六)能够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,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;
  (七)无法律法规、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。
  会长、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、秘书长,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,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。
  第三十六条 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,连任不超过2届,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,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。
  第三十七条 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。
  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  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。
  第三十八条 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,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。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,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。
  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,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,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。
  第三十九条 会长履行下列职责:
  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;
  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  (三)向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;
  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。不能履行职责时,由其委托或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推选一名副会长长代为履行职责。
  第四十条 副会长、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。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:
  (一)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;
  (二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;
  (三)列席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;
  (四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  第四十一条 会员代表 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制作书面决议,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。会议纪要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,并至少保存10年。
  理事、常务理事、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。
第五节 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
  第四十二条 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,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。本会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,不具有法人资格,不得另行制订章程,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,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、发展会员,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。
  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开展活动,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,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。
  第四十三条 本会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,不在名称中冠以“中国”、“中华”、“全国”、“国家”等字样,并以“分会”、“专业委员会”、“工作委员会”、“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”、“代表处”、“办事处”等字样结束。
  第四十四条 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负责人,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,连任不超过2届。
  第四十五条 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。
  第四十六条 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。同时,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,自觉接受社会监督。
第六节  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
  第四十七条 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,完善相关管理规程。建立《会员代表选举办法》、《会费管理办法》、等相关制度和文件。
  第四十八条 本会建立健全证书、印章、档案、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,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非法侵占。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  第四十九条 本会证书、印章遗失时,经理事会2/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,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,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。如被个人非法侵占,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。
  第五十条 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。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,可以通过调解、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。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  第五十一条 本会收入来源:
  (一)会费;
  (二)捐赠;
  (三)政府资助;
  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、提供服务的收入;
  (五)利息;
  (六)企业赞助
  (七)其他合法收入。
  第五十二条 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
  第五十三条 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、合理的支出外,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。
  第五十四条 本会执行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,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  第五十五条 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  第五十六条 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  第五十七条 本会重大资产配置、处置须经过会员代)大会或者理事会(常务理事会)审议。
  第五十八条 理事会(常务理事会)决议违反法律、法规或章程规定,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,参与审议的理事(常务理事)应当承担责任。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,该理事(常务理事)可免除责任。
  第五十九条 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。
 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,本社团发生违反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和本章程的行为,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。因法定代表人失职,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,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。
  第六十条 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,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六章  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
  第六十一条 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,履行信息公开义务,建立信息公开制度,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、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、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,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、章程、组织机构、接受捐赠、信用承诺、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、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。
  第六十二条 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,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,接受公众监督。
  第六十三条 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、服务方式、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,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。
第七章  章程的修改程序
  第六十四条 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  第六十五条 本会修改的章程,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/3以上表决通过后,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。
第八章 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  第六十六条 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,报会员(代表)大会表决通过。
  第六十七条 本会终止前,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  第六十八条 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  第六十九条 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,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。
第九章 附则
  第七十条 本章程经2021年9月12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  第七十一条 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。
  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 
通知公告Notice Bulletin
金融保险Financial Insurance
法律顾问Legal Adviser
知识园地Knowledge Field
党建工作Party Building Work
工会建设Trade Union Construction